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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北京优路教育

时间:2021/12/8 9:17:51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条 为落实、关于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较终依据。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增加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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