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柳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1/1/4 16:04:35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政策继续延期吗?
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避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干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暫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根据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版权所有:搜学搜课(www.soxs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