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鄂州仁和会计
时间:2019/6/6 10:53:10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1.一次课征
(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2)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车辆购置税由税务局征收。
3.纳税期限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4.已纳车辆购置税的退还
(1)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①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②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③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2)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5.纳税环节:终消费环节
(1)纳税人应当在向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2)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以上内容出自鄂州仁和会计面授培训班刘小编,更多会计面授培训知识点请关注仁和会计!
版权所有:搜学搜课(www.soxs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