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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淄博一建《工程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考点

来源:淄博优路教育总校

时间: 2018/9/30 17: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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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一、增加

1、增加方式

(1)一般增加:债权人要求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前,应当先起诉债务人。

(2)连带责任增加: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

(3)增加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增加承担增加责任。

2、不能作为增加人的组织

(1)机关;(2)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3、增加期间主合同的变更

(1)主债权转让的,无须征得增加人书面同意;

(2)主债务转移的,应当取得增加人书面同意;

(3)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应当取得增加人书面同意。

二、抵押

1、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1)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

(2)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其清偿顺序为:

①不动产抵押的,按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②动产抵押的,已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的生效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三、定金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违约时原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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