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优路教育总校
时间: 2018/9/30 17:16:55
2019淄博一建《工程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考点,淄博优路一建培训学校专业培训一二级建造师课程多年,专业指导老师会根据学员的情况制定适合的课程,我们学校随时可以安排体验试听学习,也让学员享受到优惠,课程的学时学费安排到学员的满意为止.服务热线:400-6211-682,在线报名QQ:3270487687,微信咨询:wls3270487687.
目前,2019年一级建造师备考工作已全面开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备考,优路教育特梳理了一级建造师教材知识点供大家参考。今天要给各位介绍的是2019一建《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快跟着学起来吧!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一、增加
1、增加方式
(1)一般增加:债权人要求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前,应当先起诉债务人。
(2)连带责任增加: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
(3)增加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增加承担增加责任。
2、不能作为增加人的组织
(1)机关;(2)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3、增加期间主合同的变更
(1)主债权转让的,无须征得增加人书面同意;
(2)主债务转移的,应当取得增加人书面同意;
(3)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应当取得增加人书面同意。
二、抵押
1、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1)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
(2)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其清偿顺序为:
①不动产抵押的,按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②动产抵押的,已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的生效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三、定金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违约时原额返还。
优路教育在山东开设有十五家分校,分别在青岛(2个校区)、滨州、济南、临沂、泰安、烟台、聊城、德州、淄博、威海、日照、东营、菏泽、潍坊、济宁。优路全国课程体验中心,无论您在哪儿我们都不会离您太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