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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来源:益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 2017/9/2 10:39:14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增加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3、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较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4、发卡银行通过下来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增加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向增加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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