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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城西区会计实操培训实例解析查补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西宁城西区仁和会计实操培训班

时间: 2015/5/12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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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税源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查补收入经常发生,而如何进行查补收入的财税处理可以说是税企两方都非常关心的问题。接下来将通过实际案例来解析如何进行查补收入的税务处理。

  1、查补收入可否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较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而对于企业纳税申报时未在“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申报的数据不可以追加作为所属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查补收入不能作为计算上述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少报收入是企业自己发现的,那么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工作截止前调整会计报表,重新确认收入,并且依此作为计提三费基数,如果是税务部门检查发现的,一般只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不调整报表,所以查补收入不可以作为计提三费的基数。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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