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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报税做账培训机构哪家专业点

来源:天津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9/9/3 16:20:07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涉及到借款,债权人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担保。增加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它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当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增加人需要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增加的方式可分为一般增加和连带增加,二者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增加人的法律责任却千差万别。下面就随小编来看看一般增加和连带增加有什么区别。

一、一般增加

当事人在增加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的,为一般增加。

增加期间由增加人和债权人约定,双方未增加期间的,增加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双方约定不明确的,增加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一般增加下,增加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增加责任。

【案例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期限2年,由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一般增加。2年后甲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向乙银行偿还债务。

在本案例中,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增加,所以当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增加责任时,丙公司可以甲公司的财产未被强制执行为由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履行增加义务。但是当甲公司在财产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全部债务,丙公司需要就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增加责任。

二、连带增加

当事人在增加合同中约定增加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是当事人在增加合同对增加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增加人要承担连带增加责任。

与一般增加相比,连带增加是一种责任比较重的增加。连带责任增加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增加人在其增加范围内承担增加责任,增加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案例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期限2年,由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增加,增加合同中并未约定增加方式。2年后甲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向乙银行偿还债务。

在本案例中,由于乙银行和丙公司并未约定增加方式,丙公司需要承担连带增加责任。当甲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乙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追偿,也可以直接让丙公司承担增加责任,丙公司没有拒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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