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宁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1/2/22 1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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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规范》对此提出了三方面要求。
(一)持有会计证
《规范》第十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从事会计工作应持有会计证,这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造。
这一制度自创始以来历经数年,已经成熟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
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而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
为了规范会计证管理,1990年财政部发布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又对规定作了全面修订。根据规定,取得会计证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守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考试或考核合格,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发给会计证。对会计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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