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泉州优路教育
时间:2021/2/14 18: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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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需要了解什么知识
2002年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优路培训小编整理建造师需要了解什么知识,一起来看吧。
建造师需要了解什么知识(1)
一、一级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建造师可以受聘在施工单位从事施工管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
二、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一)执业区域范围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2、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二)执业岗位范围
1、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2、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3、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例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4、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建造师需要了解什么知识(2)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建造师需要了解什么知识(3)
和解与调解的区别在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三人参加,而调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疏导、劝说,使之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
1.和解的类型
(1)诉讼前的和解。
(2)诉讼中的和解。
(3)执行中的和解。
(4)仲裁中的和解。
2.和解的效力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
法院或仲裁庭通过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对于意思真实而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予以支持,也可以支持遵守协议方要求违反协议方就不执行该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但是,对于一方非自愿作出的或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不予支持。
建造师需要了解什么知识(4)
1.增加的基本法律规定
(1)增加合同的内容:被增加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期限,增加方式,担保范围,增加期间,其他。
(2)增加的方式:一般增加(债务人不履行,增加人承担)、连带责任增加(债务人不履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增加人承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增加承担增加责任。
(3)增加人资格:法人、公民都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职能部门不能为增加人。
(4)增加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增加人继续承担增加;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增加人同意,否则无效。增加人未约定增加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增加金、施工合同履行增加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对应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人、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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