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宁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1/1/29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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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有业务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基于此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假使没有发生业务宣传费用)在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其中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是指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总和。
2、文化建设费用的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第(三)项第4款规定: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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