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家庄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1/1/8 1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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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成都吉祥公司2016年12月将自产的30台电脑捐赠给甘孜州康定县新都桥某,该电脑的单位生产成本1400元,同期销售价为4200元。问成都吉祥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如何对该业务进项纳税调整?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实务分析
成都吉祥公司将自产的货物电脑--无偿赠与他人使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应分别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成都吉祥公司2016年12月对将自产的30台电脑捐赠给甘孜州康定县新都桥某,应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申报缴纳增值税18,307.69(=4200/(1+17%)*1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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