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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会计实操培训班哪里不错

来源:绵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9/6/16 16:46:43

根据票据流通中相应的位置,票据当事人可以分为前手和后手。背书在前是前手,背书在后是后手。因此,今天绵阳仁和会计培训班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票据当事人的类别,希望对你有帮助。

所谓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有三个基本的当事人:

(1)发票人

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或者是一个发出票据和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

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些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

(3)收款人

付款人是指从发票人处承兑汇票并有权向付款人要求付款的人。

除三个基本当事人外,还有以下非基本的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是复杂的。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非基本当事人,如因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因增加行为而产生的增加人与被增加人,因参与行为而产生的参与人与被参与人。

票据当事人的身份可以分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票据权利人是指持票人,依法可以向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也就是票据的持票人,向对方要求付款的人。票据债务人是指因票据行为依法应当对票据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的人,也就是依照规定向票据权利人支付票据款项的人。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也称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也称为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指发票开具时的债务人,如汇票的出票人(承兑后,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出票人。背书人,背书人由非基本当事人的债务人产生的债务人,如背书后的背书人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在票据上履行债务(主要是向债权人支付)的顺序不同。债权人应当先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主债务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付款的,方可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票据流通中相应的位置,票据当事人可以分为前手和后手。背书在前是前手,背书在后是后手。例如,如果a在汇票上背书并将其转让给b,b将其转让给c,那么在b和c来说,b是前手,c是后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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