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优路专利代理师-遵义校区
时间:2020/9/1 16: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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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专利代理师及专利代理行业都有着不错的发展,与此同时,工作中也会遇到相应的问题,那么专利代理机构在运行工作时需要遵循的执业纪律有哪些呢?优路教育整理相关信息如下,相关专利代理机构可了解学习: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告知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与聘用的专利代理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二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本机构执业人员的信息报送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并增加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人转委托或增加被委托人的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转案要求,将完整的案卷文档移交给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人的转案要求。
第三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三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代理人提出的辞职申请应当在 30 日内予以答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开展专利代理执业培训。
第三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行业利益和职业声誉,同业互敬,不得诋毁或者贬损其他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一)对自身的专业能力等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进行与其他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比较性宣传;
(二)恶意压低专利代理服务价格;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四)就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正在办理的案件主动联系其客户;
(五)以负面评价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方式招揽业务;
(六)对专利案件的结果作出不当承诺;
(七)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佣金、回扣、介绍费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招揽业务;
(八)其他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职员、分支机构或与该专利代理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或第三十四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该专利代理机构、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员、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被撤销的,应当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在专利行政部门发布公告后 10 日内,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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