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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二

来源:天华会计教练

时间:2020/7/20 10:10:00

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二

建筑施工企业的涉税风险(一)发布之后,得到了小伙伴们的一致认可,可见涉税风险是每一个财务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同时也算是一个难点。本篇文章整理剩下常见的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以及应对措施,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吧。


(六)预缴申报不及时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取得预收款的企业,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办理增值税预缴。

同时,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等相关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对项目的整体规划,对相关处理不够重视,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预缴。这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应对措施:

1.加强对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管理,及时办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延期或者核销等手续,避免出现因违规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的情况,要加强对项目的全流程税务风险的管控和应对能力。

2.确定预缴计算的方式,尽量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预缴时,同步记录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并利用信息化系统等手段,制作企业的《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统计表》,以便全面实时掌握各地税款预缴情况。

(七)计提未取得发票的成本所得税前不得扣除风险

在实务中,对于已结算尚未支付的工程费用,一般都会暂估挂账,但按照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不能取得发票的要纳税调增。同时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对于调增的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暂估成本在取得发票后,应按照规定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对于后期取得调增的暂估成本发票,如果追补项目发生年度进行确认,将面临着以后年度需要不断重新申报的问题,同时存在超过5年的可能,将会对企业的管理上造成很大影响。

应对措施:

1.对于已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暂估成本,应与税务机关沟通,将其作为跨期费用管理,在发生时先进行纳税调增,取得发票时,在发票取得年度进行纳税调减。

2.对于年末挂账的暂估成本,应积极与供应商及时协商,在无法支付全额货款的情况下,可先支付其开票金额所承担的税金,于次年5月31 日前开具发票,以确保此部分成本企业所得税前不被调整。

(八)劳务分包涉税风险

目前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主要是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每月按照工程量进行结算,由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支付手续。劳务公司负责给农民工办理工资卡,企业通过农民工增加金户直接与农民工进行结算,以增加农民工的工资。

根据国办发[2016]1号文规定,不通过劳务公司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属于“三流不一致”情况。

因此,此种情况下,如果结算手续完整,并不存在涉税风险。但实际执行中,部分内部承包人有通过劳务公司提取报酬的情形,存在增值税发票虚开的风险。目前财务核算时劳务支付凭证后面只付劳务发票,缺乏结算要件,如结算单、工资单、代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流水等都将成为核实的重点。如果结算要件出现问题,存在涉税风险。

应对措施:

1.对劳务分包商进行梳理,根据分包商的资质、规模及其组织形式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并调整和完善合格劳务供方名录。

2.制定劳务分包资质准入制度,要求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劳务队伍,选用合格劳务供方名录中的核心型和紧密型劳务企业,并要求分包方提供工程承包或建筑劳务资质证明和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文件(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3.统一所有劳务结算的形式及支付方式,避免存在特殊情况,将与劳务公司办理的结算单,工资表及支付的明细保存或者与劳务发票一起附于凭证后面作为应对稽查的附件。对于关联方劳务公司的交易,要与其他劳务公司相同的处理方式及支付要件及凭证,避免关联方交易的稽查风险。

(九)代垫资金的税费损失

建筑企业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以约定的付款金额作为销售额时,发包方滞后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或者在付款时未按照付款金额开具发票而是要求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将导致分包方不但要代垫工程款或材料款支付给分包供应商,同时还需要垫支发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税金。如果不垫付工程或者材料款将导致公司的暂估成本过大,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

应对措施:

1.合同谈判前要预估出发包方滞后付款或者要求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所代垫的税费。代垫的税费不仅包括发包方承担的税费,还要包括无法取得供应商发票承担的企业所得税或者取得供应商发票需要支付给供应商的税费。

2.积极主动与发包方沟通由于代垫资金造成的税费损失,并要求发包方先行支付代垫工程款税金,或采取其他形式补偿税金,例如以代垫款利息的方式补偿税金等。

(十)个税风险

个税上,建筑企业可能存在劳务支出与工资支出划分不清,造成一些未签订雇佣合同,临时提供劳务应取得发票的个人劳务支出,以工资表进行了列支。还存在跨省项目管理人员异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扣的情形。

跨省异地项目中,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执行口径不同,存在部分项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按照核定金额缴纳个所得税的情况。

应对措施:

1.对劳务性质的个人支出应及时取得发票。

2.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不再按照核定金额缴纳。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个税后,凭项目所在地申报表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抵扣。

建筑施工企业一直是大热行业,建筑施工会计被公认为“高薪会计”,所以建筑行业会计应该具备较高的职业技能,以上所有涉税风险都要了解以及掌握,这样才能在工作中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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