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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造价工程师培训班哪些好

来源:武汉优路造价工程师培训学校

时间:2020/7/12 10:50:22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其中又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为了帮助各位考生及时了解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修正版本,优路教育已将相关通知内容整理如下: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三章执业

第十五条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增加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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