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昌仁和会计
时间:2020/7/1 14:56:45
《注册会计师法》,具体内容请看如下信息。
第二章 考虑和注册
第七条 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由财政部门制定,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依照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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