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省优路教育
时间:2020/3/29 14:43:09
建造师基本知识
联合体投标相关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6)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7)资格预审后联合体不得增减、更换成员,否则投标无效;
(8)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否则无效。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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