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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哪里有会计培训班咨询电话

来源:成都双流会计培训时间:2020/2/5 17:52:11

破产重组期间怎么做会计处理

破产重组的债务重组完成日,应以重组计划监督期结束、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或债务人有能力完全执行)为确认标准,才能终止确认有关债务、并确认有关债务重组损益(营业外收入).破产和解的债务重组完成日,应以和解协议被完全履行为确认标准,才能终止确认有关债务、并确认有关债务重组损益(营业外收入).

以破产重组为例,具体而言,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认为债务重组已完成(有关协议履行完毕)、债务重组收益已实现:

1、按期制定并表决的重组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直接批准

情形包括:各表决组均通过重组计划,且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组计划,但经申请后人民法院直接批准(应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六项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组计划,并不能增加债务人依法不再承担对计划减免债务的清偿责任,如《企业破产法》第93条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组计划,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组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组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2、债务人在规定的监督期内(包括经人民法院裁定延长的监督期限内).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或债务人有能力完全执行

重组计划的执行期间很可能在一年以上,因此不能下"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的结论.如会计仍坚持在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时确认重组损益,则又不能反映债务人未来很可能的债务清偿金额,不利于反映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利于债务人的未来经营.而破产法规范重组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较大化.若会计不确认很可能的负债,则直接影响债务人的经营,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或者说,债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增加.因此,可以考虑替代的标准,这就是要求债务人有能力完全执行,有能力的标准包括:(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是可行的;(2)债务人取得了第三方,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财务支持.

破产重整期间转让股权是否可以呢

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由重整人全面负责,出资人对债务人的事务已丧失决定权,因此,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另外,在重整期间,如果允许出资人转让股权,将会导致债务人股票价格大幅下跌,是本来处于困境的债务人财务更加困难,从而直接影响重整程序的进行.此外,如果允许债务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转让其股权,那么他们会通过各种手段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债务人股票价格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债务人的管理人员因为对债务人具有利害关系而继续竭尽全力为债务人服务.

但应该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对所有的持股人转让股票进行限制.也就是说,持股人在不具备上述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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