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天心区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9/22 14: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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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确定销售额顺序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较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案例分析
乙公司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将自产货物发放给职工作为节日福利,该货物市场公允价值含增值税价113万元,生产成本不含税价80万。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113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13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13
贷:主营业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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