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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天心区会计培训机构哪个比较好

来源:长沙天心区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2/20 13:43:42

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企业与个人应进行如下处理:

1.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规定,员工应就其取得的租赁收入分别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和“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对使用的汽车是否可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租赁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扣除?各地对此规定不尽相同。

如北京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从以上有关省市的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出,各地在对待租赁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即:企业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折旧费用均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车辆发生费用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方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此,企业可参照上述三条原则进行把握,但具体实务处理还须与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后方可减少税收风险。

企业为员工发放补贴或报销费用一些企业在经营中无法提供公务交通,员工利用个人车辆为公司服务,公司则以发放现金或者凭发票报销的方式支付个人负担其公务相关的费用,这种情况在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后尤其普遍。对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发放或报销的费用并入计税工资总额,不超过标准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应就其取得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私车公用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税负,建议企业可采取以公司的名义购车,这样既可以将车辆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使用汽车而发生的耗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企业可因此减少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同时个人也无需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企业还可与员工约定,如果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达到一定标准后,可将该车按折旧后余值出售给个人,这样既达到了激励员工的目的,又节省了企业与个人的税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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