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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天心区在线学习会计哪个培训机构好

来源:长沙天心区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2/20 13:43:17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企业购车用车应该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出资以个人名义购车企业为奖励股东与员工,为股东及有贡献的雇员购买汽车,产权直接落到个人名下,而使用则以公务为主。这种做法从激励角度来讲,会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却暗藏着税收风险。

一、企业出资以股东个人名义购车企业为股东购车,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辆的折旧与用车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务中还需视企业的经济类型分别进行处理: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个人投资者购买汽车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为个人投资者购车(1)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取得的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2)企业所得税,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资产,折旧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非股东雇员购车

1.企业为非股东雇员购车,员工应将取得的所得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种情况,虽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但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对此项所得处理未区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故内外资企业均可参照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文件进行处理,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车辆,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该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可按企业法规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非股东雇员购车,因汽车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同样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企业租用个人车辆该种行为主要是指企业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车辆并支付给员工租金等费用的用车方式。这种行为属于租赁,企业发生的租赁费用可凭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用车相关费用及由此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则需分别情况处理:一、企业与个人未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企业租金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员工所得须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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