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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五一广场会计培训班哪家好及哪家实惠

来源:长沙五一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8/27 17:18:10

财政拨款要进行补税吗?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注册资本:10000万元。该企业主要从事各种设备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国税局管理。该企业2015年自行申报收入总额为7.2亿元,自行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5.04亿元,缴纳增值税266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360万元,自行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额8448万元,缴纳所得税1267万元。2016年自行申报收入总额为6.93亿元,自行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5.14亿元,缴纳增值税1780万元,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920元,缴纳所得税588万元。当地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事项实施了税务稽查。

该企业2015、2016年共取得四笔与部门相关的财政拨款,经税务机关核查后,对该企业取得的三笔财政拨款予以补征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问题描述:

2015年3月该企业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于当年6月收到该市财政部门财政拨款200万元,当地财政部门对该笔资金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取得该笔财政拨款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200万元

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未做任何纳税调整处理。那么该笔财政拨款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呢?

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相关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当地财政部门对该笔资金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该企业取得的该笔财政拨款不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该问题被补税处理。

问题描述:

2016年2月,该公司与该市科技局签订了针对甲研究项目综合性补助资金合同书,约定补助金额100万元。当年6月,取得拨款100万元。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了补助资金,但无法区分与资产相关的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金额,因此,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没有单独进行核算。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该企业认为该笔财政拨款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100万元处理,那么企业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

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相关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没有单独进行核算,故不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该问题被补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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