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越秀区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8/14 18: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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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有三:
(1)收购日往往不在月底或月初,月度中间又不产生报表,如何准确确定购前损益。
从简计议,也便于实施,我们建议按就近靠拢月初月末原则来确定收购日,从而便于确定购前损益。
(2)这部分损益形成收购企业的股权投资差额,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借方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贷方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这里的10年,收购当年可否不论月份,均作一年处理,抑或是从收购日之月起分10年摊销?显然前者操作简便,不过后者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严密。当然,如果收购之后不到10年又将此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出去,则按实际持有期限摊销。
(3)这部分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所形成的投资收益是否纳税,我们认为应该比照一般的投资收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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