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饶恒企会计培训时间:2019/11/7 16:07:11
取得虚开发票,如何证明为善意取得?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善意取得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购、销双方存在真实交易;
销售方使用的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税务局在定性时是要求买方提供合同、账务凭证、银行单据等,以证明善意取得的.
善意接受虚开如何处理?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加收滞纳金.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段明确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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