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子税务局使用中有哪些常见问题
来源:青岛会计培训时间:2022/5/7 14:22:37
5、我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6、我单位在代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增加金时,电子税务局未带出增加金代缴信息,请问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应如何解决?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增加金时,增加金代缴信息来源于在自然资源部门采集的信息,非税收入申报模块下,未带出增加金代缴信息,是由于自然资源部门在前期采集费源信息时,信息表中“是否代缴增加金”选项未选择“是”。请联系自然资源部门,将信息采集表中此选择项勾选为“是”。然后再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7、为什么我们单位安置残疾人已经达到比例,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还提示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遇到此类情况,请先确认是否已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遇到此类情况,请先确认是否已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