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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国内好的会计实操培训中心

来源:仁和会计培训时间:2021/8/24 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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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得优于"的涵义是指不能超过,而且必须受到前手权利状态的影响,比如说:

1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2如果前手是因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3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持票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取得票据?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它所体现的是财产权利,所以,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签发、转让、取得票据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票据法也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需要进行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在获得对方付出的同时,向对方当事人给付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的款项或者物品等.因此,票据法中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票据双方当事人应当给付对方当事人以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而不允许没有法定的根据就无偿取得票据.

要给付对价才能取得票据,也不是的.票据法同时还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也就是说,持票人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可以无偿取得票据:

(1)税收.税收是通过强制手段无偿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征税,是行使权力.纳税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和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税务机关因征税而取得的票据,就是无偿取得收入,不存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相对应的代价问题.

(2)继承.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由其继承人依法承受其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票据权利作为财产权利,在公民死亡后,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承受该财产权利,取得票据,而不需付出任何代价.因此,继承人可以因继承而无偿取得票据.

(3)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赠与的性质决定了赠与人同受赠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一般的交易关系,受赠人取得赠与人的财产,包括票据,无需给付对价.也就是说,受赠人可以因赠与而无偿取得票据.

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人,虽然没有给付对价,但他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与其前手曾经享有的票据权利是平等的.同时,又受到其前手的原有权利的限制,对此,票据法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而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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