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州二级建造师培训学校时间:2020/10/11 15: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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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合同的计量
计量程序: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已完工程量报告经理人收到后7天内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计量方法:
均摊法:按合同工期平均计量,该项目每月均有发生
凭据法:按照承包人提供的凭据。如:工程险保险
估计法:依据监理工程师估算的已完成工程价值支付
断面法:主要用于土坑或填筑路堤土方的计量
图纸法:按照图纸尺寸计算,如混凝土构筑物的体积
分解计量法:解决包干项目或较大项目的支付问题
合同价款调整
法律法规变化:
1.基准日期后法规变化,可调整合同价款。
(1)招标工程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前28天。
(2)非招标工程基准日期:合同签订前28天。
2.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
(1)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价款调减的予以减调。
原则:责任方承担风险。
项目特征不符: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清单特征描述不符,且引起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
(1)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确定单价,调整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引起措施项目变化,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案发包人批准后调整价款。
(3)清单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提交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发包人批准后调整价款。
工程量偏差:
1.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偏差超过15%,需调整综合单价。调整的原则为:
(1)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2)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工程量偏差超过15%,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据实调整)
不可抗力:
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损失按以下原则承担:
(1)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导致的第三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与承包人商定赶工措施,发包人承担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3)赶工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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