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仁和会计培训学校首页时间:2022/4/8 17: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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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级经济法考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一)一般规则
买卖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买卖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二)一物多卖
1.普通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2.特殊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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