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郴州会计教练时间:2020/10/7 17: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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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属于企业经济活动中实际操作和执行人员,企业在从事虚开违法犯罪活动中,会计人是个“躺枪”的。
那到底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税务总局还于2014年出台了《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专门明确了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虚开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令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看到这里,你明白了吗?会计人员一定要注意这些“大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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