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恒企会计时间:2021/6/15 14: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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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记载事项
(1)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的签章
②被背书人名称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不作成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释】被背书人名称可以授权受让人予以补记。
(2)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人应当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任意记载事项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解释】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增加责任。
(4)记载不生效力事项
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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