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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来源:安徽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 2019/2/21 16:41:50

初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免税。具体而言:

(1)从居民企业取得

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2)直接投资所得收益

上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是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免税,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1)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所称的“收入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2)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免税收入则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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