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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来源:济源优路教育机构

时间: 2019/4/25 16:08:21

一级建造师法规: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2019年一级建造师的报名虽然尚未开始,但考生们现在也可以进入学习阶段,有条理地规划学习时间及方向,《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也是一建考试的重要科目,现在为大家整理了法规的一些知识点,助考生们学习。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一、发包制度

  1.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

  2.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二、工程总承包

  1.工程总承包企业

  (1)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责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2)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具有相应工程业绩

  3.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及风险管理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分包类型和范围

  1、专业工程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2、劳务作业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3、分包工程范围: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四、可以分包的情形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五、违法分包情形

  违法分包情形:(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六、分包单位的法律责任

  连带责任可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我国有关工程总分包、联合承包的连带责任均属法定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七、承包单位的法律责任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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