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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范

来源:上海同建教育

时间: 2015/10/20 16:42:55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民用建筑电气系统,防止和减少电气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系统的防火设计。

1.0.3 电气系统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电气系统内的消防产品应为符合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其他产品应选用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淘汰的产品。

1.0.5 电气系统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矿物绝缘电缆

一种不含有机材料,具有不燃、无烟、无毒和耐火特性的电缆。

2.0.2  耐火电线电缆

又称有机绝缘耐火电线电缆,是一种耐火温度为750°C~950°C、耐火时限为90min的有机物绝缘电缆。

3 基本规定

3.0.1 供配电设备、电缆和保护装置的选择应与用电设备的容量相匹配。

3.0.2 在同一供电线路中配置用电设备时,应综合考虑设备的负载类型、启动电流、启动时序等因素。

3.0.3 大型用电设备应单独配电。

3.0.4 应考虑动力供电线路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和弱电线路与通信线路扩散火灾的可能性。

3.0.5 应按防火分区配置配电设备、敷设配电线路。

3.0.6 强、弱电,强电中的消防供电线路与非消防供电线路均应分开敷设;当必须在同一电缆隧道或竖井内敷设时,其间应有不燃材料分隔;当消防供电线路为A级耐火电缆时,可不分隔。

3.0.7具有火灾扩散危险的电缆桥架、线槽等穿越防火墙和楼层处应封堵,封堵材料和工艺应符合附录A要求。

3.0.8人员可以接触到的明敷供电线路,应有保护人身安全措施。

3.0.9 供配电设备、电缆和保护装置等产品应选用符合标准的产品,并宜选择节能、安全、环保的产品。

3.0.10消防配电设备和电线电缆的耐火极限应按照发生火灾时消防设备的工作时间配置,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的标识,标识宜统一采用红色。

3.0.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电力运行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改变原有的供配电系统,也不宜影响供配电系统的正常运行。

3.0.12 电气防火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用电负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标准和地区有关部门的特殊规定。

3.0.13正确选用高低压电气设备,按正常运行条件选择,按短路条件校验。

3.0.14正确选用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具有一、二级用电负荷双电源供电的用户,当手动切换电源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有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3.0.15 防雷和接地保护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要求。

4 变配电

4.1  配变电所供电电压的确定

4.1.1  配变电所供电电压的确定,主要决定于所供用电容量的大小和输送电能的距离等因素决定。

4.1.2  输送功率在10000 kW~50000 kW、供电距离在50 km~150 km 以内的,采用110 kV及以上电压供电。

4.1.3  输送功率在1000 kW~10000 kW、供电距离在20 km~70 km 以内的,采用35 kV电压供电。

4.1.4  输送功率在100 kW~2000 kW、供电距离在6 km~20 km 以内的,采用10 kV电压供电。

4.4.5  一般输送功率在100kW以下或供电距离在0.6 km 以内的,采用0.38 kV\0.22 kV电压供电。

4.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4.2.1  电力负荷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在政治上、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以及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

4.2.2  符合以下条件应为一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者,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被打乱,需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者,如重要铁路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重要电力负荷。

4.2.3  符合以下条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者,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被打乱,需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正常工作者,如铁路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大量集中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4.2.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4.2.5  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电源供电,两个电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对于允许短时间中断供电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故障时仍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

对于允许较长时间(手动切换时)中断供电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故障且保护装置正常动作时,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在发生任一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至两个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值班人员应完成各种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

2如一级负荷容量不大时,可采用发电机组或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当一级负荷容量较大时,应采用两路高压电源。

   3  对于特级重要供电,应考虑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三路电源。对于采用备用电源仍不能满足供电要求的,应考虑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

4.2.6  二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或负荷较小时,二级负荷可由一条10 kV及以上专用线路供电。

4.2.7  一级、二级建筑的消防设备应由二个配电回路供电,三级建筑的消防设备可由单回路供电。

4.2.8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供电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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