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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A、B获得的有些是不是应交纳自己所得税

来源:天津九海沣教育

时间: 2013/7/17 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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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问】:M公司由A、B出资500万元组成(各占250万元),后C(危险出资公司)出资4 400万元参加。三方约好如下:步:C以250万元作为M公司的实收本钱,以4 150万元作为M公司的本钱公积。第二步:M公司以4 150万元本钱公积转增本钱。转增后,M公司实收本钱共4 900万元,其间A、B用本钱公积转增本钱2 766.67万元。请问转增股本A、B获得的有些是不是应交纳自己所得税?M公司是一家拟上市公司。

  【回答】:依据《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公司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自己所得税的告诉》(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则,股份制公司用本钱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盈余性质的分配,对自己获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自己所得,不征收自己所得税。

  又据《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自己股增值所得应纳自己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则,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本钱公积金”是指股份制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构成的本钱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自己获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自己所得税。而与此不相契合的其他本钱公积金分配自己所得有些,应当依法征收自己所得税。

  公司经营过程中因盈余而构成的留存收益是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但未转入实收本钱,新参加的出资者如要共享这有些留存收益,也大概支付大于按必定出资份额核算的出资额。因而,新股东出资超越其注册本钱有些作为本钱溢价,应是对老股东的一种抵偿。

  综上,公司用该本钱公积转增本钱,自然人股东获得的增资有些,应当按“利息、股息、盈余所得”税目依照税率20%计征自己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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