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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会计培训_行政应急性原则

来源:宿州猎狐(大地)职业教育培训学校

时间: 2012/10/20 17: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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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四个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4)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

宿州会计培训_知识点三:行政法的渊源
2.法律
法律包括全国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在行政法律规范中:《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属于基本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属于一般法律。-R" u5 t  3.行政法规;制定  4.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①部门规章是由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宿州会计培训_②地方规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和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解释:立法结构是“1+3的结构”。“1”是省一级的能够制定省规章:“3”个较大的市((市规章)有:省会市(包括省会、自治区的首府)、特区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四个: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国批市(批准的较大的市18个)。
 5.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和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也是“1+3”的结构,“1”是指省一级的人大、人大常委会(省法规),“3”个较大的市((市法规)有:省会市(包括省会、自治区的首府)、特区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四个: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国批市(批准的较大的市1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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