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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级建造师(一建)复习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来源:苏州鲁班培训学校

时间: 2013/1/8 9:56:00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点,注意数字,书137页)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当自用工之日起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3 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 年以上不满3 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 个月。同一用人
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 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规定的较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
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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