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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苏州一建培训

来源:苏州鲁班培训学校

时间: 2013/1/4 9:24:00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1、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
2、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3)设计—采购总承包(E—P);4)采购—施工总承包(P—C)。
3、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但2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4、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再同一个工程
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
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
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负责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
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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