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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建培训: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

来源:苏州鲁班培训学校

时间: 2013/1/2 15:06:0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权; 

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 

2、收益权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而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 

3、处分权是所有人的较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二、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本节全部内容要知道,教材 

19——21页)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

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2、《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实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收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5、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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