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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建复习: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复习指导

来源:苏州鲁班培训学校

时间: 2013/1/2 15:04:0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

团法人。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1、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本项目部的全面工作。 

3、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

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

止。

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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