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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二建考试培训招标投标法考点解析

来源:苏州鲁班培训学校

时间: 2012/12/21 15:20:00

招标投标法考点解析
1、基本原则:公开、公平(主体确定)、公正(程序)和诚实信用。
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包括法定要求和招标人要求)
6、投标增加金的没收情形: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增加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7、投标增加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8、投标增加金的额度:投标增加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较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9、投标增加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0、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增加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11、投标文件的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增加金将被没收。
14、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和缔约主体的性:联合体本身虽是多个法人实体,但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15、资质确定: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6、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作为废标处理)
17、再投标限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18、允许联合体变更: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19、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0、投标增加金提交人: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1、连带责任承担: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4、不得以低于成本(指企业的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
25、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26、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7、招标的主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8、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投标人可以不参加投标。
29、不予受理情形: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组成
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1、评标的选取
(1)随机抽取:一般情况下
(2)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
3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3、保密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35、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废标吗?)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不一致就必然废标吗?)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增加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7、投标文件的修正原则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8、评标报告:
(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9、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40、评标委员会专有权利:
要求投标人澄清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
41、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较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4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4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5、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6、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47、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8、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
49、增加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增加金
50、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垫资及利息处理:
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
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
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
51、招标条件:
已履行审批手续;
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53、邀请招标情形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4、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55、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6、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7、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58、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9、招标文件的发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较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0、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61、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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