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鲁班培训学校
时间: 2013/1/9 11:26:00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
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
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土石方施工阶段,噪声限制是昼间75分贝,夜间55分贝;打桩施工阶段,噪声限制是昼间85 分贝,
夜间禁止施工;结构施工阶段,噪声限制是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装修施工阶段,噪声限制是昼间
62 分贝,夜间55 分贝。
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
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
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4、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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