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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会计培训:兴华教育为您介绍会计法律责任知识

来源:深圳兴华培训学校

时间: 2013/1/31 1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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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念从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在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2,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   就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对会计法律责任规定而言,其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从我国《会计法》的发展过程看,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个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在 《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2)刑事责任。在我国,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已经达到了“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强刑事责任被认为是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毁损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3)民事责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越来越多,提供信息一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似乎顺理成章。因此在我国,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民事责任也正在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

  3、深圳会计培训学校为您介绍,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缺失的表现

  1)会计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

  目前我国的就业压力比较大,为了保住饭碗很多会计人员迫于压力屈服于老板的意志,而将会计的责任抛于脑后,这种对法律责任没有足够重视的态度,直接导致造假账、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2)单位的负责人对自身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不充分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只是一味的追求利益,没有法律概念,甚至迫使会计人员采用非法手段,无视会计法律,甚至其中很多负责人不懂会计,对于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决策没能及时的监督和考核,导致企业的财务缺乏有力的内部控制机制。

  3)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认识误区

  目前对于虚假的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应该通过会计专业的角度来判定,一种则是认为要根据法律的角度来确定。两种观点没有达成一种共识,致使对于实际工作中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至今仍存在着分歧。

  4)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有力的外部保障体制

  我国目前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制裁监督机构跟其他的违法行为是一样的,都是依靠进行监督执行,缺乏一个专门的有力的行政部门,保障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得到有效执行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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