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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销售业务是否要核定利润率

来源:西安高新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 2019/5/14 15:21:01

关联企业销售业务是否要核定利润率

问题:我企业是一户电光源企业,为了上新项目购进了一批米泡,后来不准备使用了,销售给了关联企业,税务机关对该项销售是否有权核定利润率?按多少核定?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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