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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仁和会计-固定资产的税会折旧年限不一致怎么办?

来源:西昌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 2015/5/22 1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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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纳税人除了要关注加速折旧新政外,还要关注因《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导致的纳税调整规则的变化。同时,由于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分类规定了较低折旧年限,而财务会计制度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因此,税会差异在所难免。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如何处理此类税会差异?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加以解析。

  案例一

  宏利公司2011年12月购置价值15万元的电脑等电子设备并开始使用,2012年1月开始以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残值6000元,会计折旧年限定为2年,2012年~2013年已提折旧144000元;而按照税法规定,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较低为3年,2012年~2013年允许税前扣除折旧共96000元,每年产生的24000元税会折旧差额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48000元。

  宏利公司会计折旧年限为2年,税收折旧年限3年,会计确定的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较低年限,那么该公司应当在会计确定的折旧年限内,每年就会计折旧大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部分调增的差额该如何处理呢?

  解 析:

  29号公告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较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较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较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由于其2012年和2013年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会计应计折旧额(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144000元,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虽然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1年)已没有会计折旧,但按照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因其2012年和2013年所提会计折旧已实际进行了会计处理,并已将该部分税会差异48000元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增,因此,应当以继续计提折旧的方式,将该两年纳税调增的48000元折旧在2014年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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