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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必知的三件大事

来源:青岛黄岛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 2019/1/5 10:33:21

申报类

《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摘要: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政策类

一)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摘要:《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即环保税从4月1日起引来申报期。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附件1)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B类申报表(附件2)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3),包括1张主表和4张附表,用于采集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摘要:自2018年4月1日起,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1、从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三)《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及《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

摘要:为加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就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明确。本公告自4月1日起执行。

四)《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摘要: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自2018年4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办税事项“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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