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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报销标准大变,费用报销不能光附一张发票了!

来源:昆明恒企会计职称培训机构

时间: 2018/9/28 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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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报销一直是大家关注的事情之一,前段时间,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发票的政策,紧接着税局发布新政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将更换监制章!从2018年7、8月开始,有很多发票作废不再报销,对于发票填写不当也不能报销,发票报销标准再次大变,费用报销不能光附一张发票了,快来看看。

宣布:部分证照停用、发票作废

随着2017年出台的16号发票公告,一直到2018年也陆续有许多发票政策,7月1日起,将有部分发票取消。同时一些登记证照也被停止使用。那么新规执行后,发票开具、报销需要如果不注意,可能错误处理,到时候损失由没有学习到位的财务人负责,具体报销标准,哪些发票作废,请速度了解。

一、7月起,发票报销新变化,这些发票都作废不能报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扣,仅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这些发票都不能报销了:

二、6月30日起,部分登记证照停止使用,会计人千万别大意了

根据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第二条:

自2018年6月30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或批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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