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乡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 2019/7/2 11:39:29
背景:
T公司于20X8年2月1日以现金购买X公司评估基准日20X7年7月31日母公司账面的资产和负债(资产主要包含4家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3家参股公司股权投资以及固
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等,负债主要包含长短期借款以及为安置职工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等);
T公司与X公司合同约定,资产交割期间损益由T公司享有;20X8年2月,X公司根据收到对价与其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了投资收益;T公司将以评估基准日20X8年3月31将购买的上述资产中的3家子公司及1家参股公司的股权出售给S公司;T公司、X公司、S公司均属同一集团内。
20X8年2月,T公司与X公司完成资产交割后,T公司是否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1.将于20X8年3月31日出售给S公司的3家子公司及1家参股公司的股权是否可按照评估基准日即20X7年7月31日的评估价入账一项金融资产,出售时直接将此项金融资产出售;
2.剩余未出售的1家子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处理;
3.其他的资产和负债是否可以按照公允价值入账;4.资产交割期间损益是否可以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回答:
1、关键是三家子公司及1家参股公司的取得和处置是否为“一揽子交易”,一并筹划,在取得时已经确定要出售,在持股期间是否并无实质控制权。如果是,则可以将其作为金融资产处理。反之则应区分为一项同一控制下合并交易和另一项资产处置交易分别处理。
2、取得的非股权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长短期借款以及为安置职工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等),应关注是否构成“业务”,或者是否同时存在构成业务的资产和单项不构成业务的资产负债。对不构成业务的单项资产负债可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对构成业务的资产负债应按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的原则处理。
3、资产交割期间损益在个别报表内不能确认为损益。在合并报表中,属于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标的资产或股权的损益应予以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