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一建培训机构时间:2020/7/21 17: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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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考点36: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一、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
1.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照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规定,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其中与建筑业有关的有以下12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火药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规定,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3.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1.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2.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措施
1)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负责调查。
(3)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负责调查。
(4)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负责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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