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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东昌府学一级建造师哪个比较好

来源:聊城一建培训时间:2020/6/24 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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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zui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条、第135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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