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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区旧宫周边专业的财会做账机构

来源:旧宫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7/17 10:45:57

近几年我国大中城市改造力度加大,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许多企业将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从城市中心部分或整体搬迁,各级对搬迁企业也给予了补偿。但对搬迁过程中收到搬迁补偿、拆除旧固定资产、重建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等经济行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本文对此进行了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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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搬迁补偿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的规定,补助是指企业从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在收到搬迁补偿款时首先要区分补助和资本性投入,对于补助,又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补偿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性投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专项应付款核算,待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对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规定,对于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即参照上述规定先作为资本性投入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作为补助,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作为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因此,企业因搬迁收到的补偿时,应首先分析是否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而进行搬迁收到补偿,即是否因公共利益而搬迁,如是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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